今日,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,案号为(2020)京73行初11832号,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星空站长网(XingkongWeb.com)6月1日消息:今日,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,案号为(2020)京73行初11832号,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在该案件中,被告以诉争商标违反了有关商标法,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
原告诉称:一、诉争商标与第15167694号图形商标(简称引证商标)未构成近似商标;二、引证商标目前权利待定,请求中止审理。综上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,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。
判决书显示,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申请注册图形商标,后因存在类似商标被驳回。2020年9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。
法院认为,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,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,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,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。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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